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申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请示》收悉。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等有关规定,经召开听证会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十五届6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普宁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
1、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见下表:
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等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收。属于此类用户须凭有效证件到供气企业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生活用气以及监狱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但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气价为4.40元/M3 。
2、居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为1.84元/M3。
(二)非居民销售基准价格为4.40元/M3,非居民配气基准价格为1.84元/M3。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建立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变化时,适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当气源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6个月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购气成本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管道天然气购气成本的动态,供气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改局书面报告其上月购气成本资料(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要做好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实行明码标价。
以上批复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普发改函[2020]226号关于普宁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tif
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