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普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普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市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揭阳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地方性审计政策,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管理全市审计项目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揭阳市审计局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揭阳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揭阳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审计局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和后勤保障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等工作。协调落实本市审计项目计划统筹,负责拟订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全市审计统计工作。
(二)法规审理股。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计指南。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审理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法规咨询,组织实施普法工作,组织向社会普及审计法律法规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市直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负责审计刊物征订和组织发行。
(三)整改监督股。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牵头起草各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四)经济责任审计股。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五)财税金融审计股。组织审计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承担有关专项境外审计工作。组织审计全市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股。组织审计市直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直行政和市政府管理以及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市直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市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体专项资金。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农业农村和资源环境审计股)。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市属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组织审计市对口支援重大项目和资金。组织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审计。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审计。组织审计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八)社会保障和企业审计股。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局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总审计师1名(副科级)。正股级领导职数8名,副股级领导职数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第七条 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