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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揭阳市、普宁市有关文件精神,普宁市应急管理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或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市应急管理局编制了《普宁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普宁市应急管理局网站(/anjian)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咨询。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和有关应急工作信息。部门年度预算信息、支出决算表、决算情况说明。部门年度“三公”经费信息、“三公”支出情况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相关证件颁发、注销情况等。

  (三)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防灾减灾救灾、三防、森林防灭火等各项职能工作动态。

  (四)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或者市政府办公室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省政府、揭阳市有关政策性文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文件等。

  (五)双公示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本机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anjian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人秘股查阅。

  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工信大楼13楼。

  邮政编码:515300。

  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人秘股查阅。

  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工信大楼13楼。

  邮政编码:515300。

  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663-2222583,传真号码:0663-2246109

  2、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2024新澳门2024免费原料网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663208/choice),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申请。

  (3)申请登记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别办理

  对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分类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收费标准

  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