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普公通【2018】3号
为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管理力度,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普宁市公安交警部门决定从2018年7月1日开始,使用下述地点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罚。现将即将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抓拍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通告如下,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普宁市公安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