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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活动 | 发布时间: | 2024-02-19 11 |
普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术委员会定名为普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宁市博物馆的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单位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普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以及外聘专家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旨在发挥专家在学术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博物馆科学研究的水平。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普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包括主任1人、委员3至4人。可根据单位的学术特点,聘请若干在国内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馆外专家学者为学术委员。
1、主任:由博物馆馆长充当。
2、委员:从博物馆各部门具有中级职称以及在国内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馆外专家学者中产生。
3、秘书:负责与本学术委员会有关的日常联络、通知、会议记录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普宁市博物馆每年拨专款用于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项,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研究国内博物馆领域发展趋势和普宁市博物馆科研发展现状,审议本馆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研究计划,提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主持普宁市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协调博物馆各部门之间的科研工作,评审普宁市博物馆的研究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做出学术评价,组织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及馆内外学术课题的申报。
第九条 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各项学术活动,不定期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条 指导本馆学术期刊和网站建设,组织、编辑、出版学术专著。
第四章 委员权利
第十一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委员有代表普宁市博物馆定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在学术委员会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术委员会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四条 委员有优先免费获得馆内出版的刊物和资料,并有优先权利承担馆内科研课题。
第五章 委员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须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并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关心支持普宁市博物馆学术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委员应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委员应及时总结和介绍工作经验,撰写或编译有关文博、考古文章资料,向会刊提供。
第十八条 委员受法律制裁被依法剥夺公民权者,学术委员会应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委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普宁市博物馆提供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必要经费,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2023年7月1日实施,由普宁市博物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