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文号:
目录组配分类: 其他资讯 发布时间: 2024-02-27 16
普宁市博物馆章程

普宁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普宁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华路南艺术馆大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贰仟捌佰元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普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普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普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文物标本的蒐集、收藏保管、考古研究、文物保护、陈列展览、文物宣传。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负责党务工作,规范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长办公会议。管理层是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副馆长按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工作人员管理;

(三)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博物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负责文物安全工作,保障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员安全;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馆长,由上级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博物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博物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举办单位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馆长作为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普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单位设置一室四部:办公室(安全管理部)、考古保管部、陈列部、宣教部、信息技术部。

办公室(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全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负责制定和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文件处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会务、接待、外联、信访、安全保卫、物业、党务、组织人事、人事劳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育培训、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后勤等工作;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考古保管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在普宁市境内的野外考古和文物调查,负责普宁地方史资料搜集、整理与研究;负责馆藏文物、标本、资料等藏品的征集、整理、鉴定、保护、研究等工作;负责馆藏文物安全和文物藏品数字化管理;负责馆藏文物陈列内容设计工作;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陈列部:负责本馆陈列展览形式设计与制作;负责陈列展览交流与拓展;负责临时展览策划与引进;协助施工管理和布展、撤展工作;负责展厅管理及陈列展览日常维护;负责场馆标识牌、展览宣传牌的设计、制作与维护;负责展览资料的归档管理;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教部:负责本馆对外宣传、报道和形象推广任务;组织开展各类博物馆教育活动;负责讲解接待业务及讲解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负责博物馆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资料、展览简介的编制和发放;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技术部:负责本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实施;负责统筹我馆藏品数字化工作,负责活动影像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应用;负责网络设备、服务器、多媒体等设备正常、安全运转,负责相关的软硬件的维护和升级等日常工作;负责统筹我馆新媒体渠道的运营,负责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博物馆电子数据的管理、维护、备份;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所服务对象是观众。

   第二十三条 观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馆提供基本服务的权利;

  (二)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观众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二)遵守本馆有关管理规定;

  (三)爱护本馆展品和设备设施;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馆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方式。

  (一)通过观众意见箱等渠道反馈意见建议;

  (二)向本馆前台工作人员反映;

  (三)参加观众座谈会;

  (四)由普宁市相关部门转办观众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发挥博物馆收藏、展示和科学研究的工作职能,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推动历史文物和自然标本的保护收藏、宣传教育、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工作,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地方历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构建与公众沟通互动的平台。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支部建设,学习和工作融合;

(二)坚持错时开放,服务群众生活;

(三)组织丰富活动,弘扬传统文化;

(四)加强藏品保藏、管理和研究;

(五)利用藏品展示做好保护宣传;

(六)安全生产常抓不懈,以查促防;

(七)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八)加强馆际交流,丰富展览内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二)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三)本单位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全额补助、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三)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博物馆基本情况;

(二)博物馆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博物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本行业有关要求信息公开的党务、政务、价格、服务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8日经馆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普宁市博物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8日起生效。




2024新澳门2024免费原料网-免费完整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