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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5-18 10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8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47********
地址(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大池农场********
经营地址:普宁市大池农场橡胶七队山林
2023年4月1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在普宁市大池农场橡胶七队山林开办的凉果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配套任何污染物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设在地下一PVC管道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据我局对你开办的凉果加工场违法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普环监(测)字2023第(04)001号﹞,主要污染物色度(倍)浓度为600mg/L,pH值(无量纲)为4.8,悬浮物浓度为7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910mg/L,氨氮浓度为65.4mg/L,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3第(04)001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5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