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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2-07-27 09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2〕15号
孙荣华:
身份证号码:4221301975*******8
地 址:普宁市占陇镇新北村
2022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废品回收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过磅单据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批废旧铅酸电池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