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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2-08-05 12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21号
陈光炎:
地 址:普宁市军埠镇军老村工业园路东23号光炎楼
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塑料造粒厂开展执法调查,检查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造粒加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12月份开工建设至今,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7月2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陆拾柒元伍角玖分(17167.59)。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