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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2-10-31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2﹞23号
黄凯豪: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1
地址:普宁市云落镇大池村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石板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开办的石板加工厂在连接2个废水循环池的水沟中间有一缺口,废水从缺口流入北侧空地后溢出厂区外草地,据对溢出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溢出废水中色度(倍)90、化学需氧量浓度323mg/L、悬浮物浓度1153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2第(10)013号〕;4、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