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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2-12-05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凯豪: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1
地址:普宁市云落镇大池村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石板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开办的石板加工厂在连接2个废水循环池的水沟中间有一缺口,废水从缺口流入北侧空地后溢出厂区外草地,据对溢出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溢出废水中色度(倍)90、悬浮物浓度115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323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2年第(10)013号﹞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3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