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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3-04-07 10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3〕5号
王德羽:
身份证号码:44522219801******X
地 址:普宁市赤岗镇双枝山村工业区东路20号
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造粒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造粒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3月2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