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3-04-05 11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3﹞14号
普宁市国鑫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325048248P
经营者:蓝春英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新埔村埔顶工业区
2023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果制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于2023年10月3日前完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厂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