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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17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83号
普宁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5PUNPX4
法定代表人:刘明健
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的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洪阳镇富袋村)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