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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3-08-28 09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3〕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58U9W51
法定代表人:许锡培
地 址:普宁市高埔镇高车村高柏工业区西侧1号
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技科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辆检测发动机没有充分预热,记录的油温数据主要在30℃至40℃之间;在粤V76208、粤NKT287车辆检测过程出现可见烟度,没有按标准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最终出具了合格报告;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存档、上传不完整,且加载减速法检测结果无记录1分钟怠速数据;没有按标准每天开展不透光烟度计滤光片检查,且现场线性检查不合格;没有按标准开展分析仪高标校准;采样管过滤器脏污未替换。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及尾气检测过程数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