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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3-09-14 08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3﹞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18218618U
法定代表人:林汉明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对外加工区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里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经漂洗车间东北侧围墙下(员工宿舍楼前)的化粪池后通过一PVC管道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存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揭府行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撤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的揭市环(普宁)罚〔2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我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现我局对上述违法事实重新作出处理。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