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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3-12-22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汇德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3981375089
法定代表人:谢俊伟
地 址:普宁市船埔镇永光石壁窝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区东侧沉淀池设置有一抽水机,该抽水机连接有一约5米长管径约6寸塑料水管,抽水机打开时沉淀池生产废水可从该塑料水管排入矿区东侧水沟(现场没有生产废水排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3〕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