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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4-26 10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2号
广东泰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D7P6D02L
法定代表人:林汉伟
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