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揭市环(普宁)罚〔2024〕8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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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5-21 09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8号
揭阳市润沣达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51AYXXJ
法定代表人:杨永明
地 址:普宁市普侨镇后寮村下陇水口
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揭阳市润沣达养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擅自设置排污口。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