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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6-24 09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12号
揭阳市普侨区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88659734U
法定代表人:陈良通
地 址:揭阳市普侨区财政局办公楼一楼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揭阳市普侨区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的普侨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普侨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实际建设地址与环评批复地址发生了重大变动,向东偏移240米,未重新报批环评,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4年5月21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今日8版总第11288期07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按拟作出44万元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元整(264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