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9-19 15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23号
普宁市流沙嘉宝服装辅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DQ2TKD8D
经营者:洪宝纯
地 址: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和美邻村中路广德楼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