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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商品价格 | 发布时间: | 2024-11-08 09 |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广东奥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对普宁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文件依据及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普宁市供水行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拟开展普宁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事项。经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采纳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支持方案一”意见及其他合理性建议,市发展改革局在原方案(听证稿)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普宁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初稿)》《价格改革方案(初稿)》。
1、改革范围
本次普宁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范围涉及普宁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下称普宁粤海)在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等7个街道,占陇、军埠、下架山、南径、麒麟、南溪、洪阳、赤岗、大坝、梅塘、里湖等11个镇及云落镇星河社区,以及普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市科技工业园、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等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2、实施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阶段价格改革价格,执行期两年;202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价格改革价格(具体的实施时间以普宁市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3、改革后水价
实施两部制水价。
(1)容量水价的收费标准
各装表口径容量水价标准不作调整,仍按《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问题的批复》(普府函〔2013〕213号)执行。
(2)计量水价的收费标准
改革后计量水价收费标准如下表:
普宁市市区自来水计量水价价格表
说明:表中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卫生清洁费。
4、其他改革内容
本次水价改革相关改革内容详见附件。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价格改革所在地相关利益群体。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价格改革对当地相关用水单位的影响;(2)价格改革对当地居民利益的影响;(3)价格改革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及影响程度;(4)价格改革对当地社会稳定大局的影响;(5)公众对本次价格改革的态度和建议。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及时间
1、公示期限:自发布本公示之日起日内(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17日)。
2、反馈方式: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稳评咨询机构反馈,对您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稳评工作中予以研究和分析。
(1)邮寄方式。邮编:515200,邮寄地址:惠来县惠城镇东安社区向东路龙翼楼703室(广东奥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请注明“普宁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
(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注明“普宁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
特此公示。
附件:1. 普宁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初稿);
2. 价格改革方案(初稿)。
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奥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