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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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时间: | 2019-03-05 00 |
收费项目名称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
一、司法服务收费 | ||||||||||||
(一)公证服务 | 委托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
1、证明法律行为 | ||||||||||||
(1)证明合同、协议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否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3)办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 否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4)办理委托、声明、保证民事法律行为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5)现场监督公证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纳税、选票、指纹、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3)证明邮寄送达行为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4)确认遗嘱效力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5)保全证据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6)清点财产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委托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
(1)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的证明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2)台湾公证书副本查证(核验)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4、公证事务 | ||||||||||||
(一)提存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二)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电子数据等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三)根据当事人委托办理抵押登记事务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10号、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粤发改规〔2018〕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二)司法鉴定服务 | 委托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
1、法医类 | ||||||||||||
(1)法医病理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2)法医临床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3)法医物证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4)法医毒物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5)法医人类学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6)法医精神病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2、物证类 | ||||||||||||
(1)文书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2)痕迹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3)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3、声像资料类 | 委托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
(1)电子数据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2)声像资料鉴定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三)律师服务(部分)收费 | 律师服务收费仅限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分别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 |||||||||||
1、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 是 | 否 | 否 | 粤价[2006]298号、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粤府办[2018]1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2、刑事案件辩护 | 是 | 否 | 否 | 粤价[2006]298号、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粤府办[2018]1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 是 | 否 | 否 | 粤价[2006]298号、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粤府办[2018]11号 | 发展改革(价格)、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二、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是 | 否 | 否 | 粤府办[2018]11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农业部门 | 深圳市实行市场调节价 | |||||
三、物业服务收费(部分) | ||||||||||||
(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否 | 否 | 否 | 粤府办[2018]1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别墅除外。惠州市只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管理 | |||||
四、车辆通行费(经营性) |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 | 是 | 否 | 否 | 国务院2004年第417号令、广东省公路条例 | 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交通部门 | ||||||
(二)公路渡口过渡收费 | 省管国道、省道公路渡口;市管所辖城区公路渡口,县管辖区内公路渡口 | |||||||||||
1.虎门公路渡口过渡收费 | 是 | 否 | 否 | 粤价[2013]145号 | 发展改革(价格) | 交通部门 | ||||||
2.省管外公路渡口过渡收费 | 是 | 否 | 否 | 粤府办[2018]1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部门 | ||||||
五、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
(一)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 ||||||||||||
1、拖车作业费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价格函[2016]6422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交通部门 | ||||||
2、吊车作业费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价格函[2016]6422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交通部门 | ||||||
六、港口服务收费(部分) | ||||||||||||
(一)中央定价外的省内港口服务收费 | 广州、深圳辖区内中央定价外省内港口服务收费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 |||||||||||
1、货物港务费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7号、粤交港函[2018]1624号 | 交通部门、发展改革(价格) | 交通部门 | ||||||
2、引航(移泊)费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7号、粤交港函[2018]1624号 | 交通部门、发展改革(价格) | 交通部门 | ||||||
3、停泊费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7号、粤交港函[2018]1624号 | 交通部门、发展改革(价格) | 交通部门 | ||||||
4、围油栏使用费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7号、粤交港函[2018]1624号 | 交通部门、发展改革(价格) | 交通部门 | ||||||
5、拖轮费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7号、粤交港函[2018]1624号 | 交通部门、发展改革(价格) | 交通部门 | ||||||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规[2017]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部门 |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县管辖区内的停车场。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 |||||
八、污水处理收费(经营性) | 是 | 否 | 否 | 粤府办[2018]1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九、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经营性) | ||||||||||||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标准 | 是 | 否 | 否 | 粤府办[2018]1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十、危险废物处置价格 | 是 | 否 | 否 | 粤府办[2018]1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环境保护部门 | 市管省属和纳入省级规划的区域性处置项目及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处置项目,县管辖区内除市管外的处置项目 | |||||
十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 | 否 | 否 | 否 | 粤府办[2018]1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十二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是 | 否 | 否 | 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发展改革部门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后如国家无新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 |||||
备注:1.广东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主要包括政府定价管理的具有经营服务性质的技术、劳务、设施设备有偿使用等收费项目,旅游景区门票和相关收费、住房价格和租金、医疗服务、养老、殡葬、教育收费等项目暂不纳入。 | ||||||||||||
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项目已于2018年9月1日起取消。自2018年9月1日起,我省已无政府定价的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