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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食品质量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2-26 11 |
普宁市其他食品(汤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其他食品(汤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其他食品(汤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其他食品(汤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食品(汤料)是指以普通食品或药食同源食品原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蔬菜、水果、水产加工品、肉制品等食品,经挑选去杂、粉碎(或不粉碎)、干燥(或不干燥)、拼配、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用于煲汤的食品。汤料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汤料)。
第四条 汤料的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其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汤料),类别编号为3101。汤料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下表。
汤料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第五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规范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六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控制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
第七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第八条 企业应具备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包装车间相对独立,配备有效的消毒设施。生产车间进口处配备消毒设施。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具有与申报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
第十条 应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如:原材料前处理设施;粉碎设备(按需要);干燥设备(按需要);拼配设施;包装设备、设施;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备满足成品检验所需的实验室、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如: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如有其它出厂检验项目的还应具备相应检验设备。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不合格、报废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
第十五条 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拼配、包装。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等相适应。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有相应记录。食品安全管理、检验等与质量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建立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保证食品加工人员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原辅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每批原辅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验收规范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原料特性、风险因素等确定验收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车间的温、湿度要求、干燥时间和温度要求以及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容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出厂检验项目、批次、频次和检验要求。当执行的标准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应当按标准规定执行。
当执行标准未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企业应当确定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1 次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但应当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快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显示异常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产品留样制度,产品留样间应当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当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
第三十八条 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
企业应当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蜂产品制品批生产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准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三十九条 建立食品标签审核制度,产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第四十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管理规定,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企业提供试制产品的有资质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涵盖附表中的全部项目。出厂检验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汤料食品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