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普府公〔2021〕42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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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17 |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普府公〔2021〕42号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占陇镇西楼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336公顷(折合15.5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占陇镇屠宰场项目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占陇镇西楼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现状地类为其他农用地0.3554公顷、未利用地0.6782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金额: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 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8.75万。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109.8608万元。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进行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地经济联合社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该项目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普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占陇镇西楼经济联合社)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