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粤府土审(21)〔2021〕11 号 文号:
目录组配分类: 征地批准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7-08 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 2020 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21)〔2021〕11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 2020 年度第六

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普宁市 2020 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揭市自然资地审报〔2021〕10 号)及相关材料已通 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普宁市高埔镇葵坑村金葵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 6.1669 公顷(耕地 1.6859 公顷、园地 2.8654 公顷、林地 1.3355 公顷、其他农用地 0.2801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 0.5042 公顷,以上合计6.671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 6.6711 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普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 规 模 和 标 准 粮 食 产 能 指 标 ( 确 认 信 息 编 号 : 440000202101184664),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普宁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普宁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 7 月 8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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