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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意见的公告
相关文件:

    市政府正在审查《揭阳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我局依法办理,对《管理办法》法律适用、制度设计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为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现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1.“门前三包”责任人的确定是否合理?有没有其他遗漏的情形?(第七条)
    2.“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划定是否清晰合理?有没有其他遗漏的情形?(第八条)
    3.“门前三包”的责任以及工作要求和标准是否较为全面合理?有没有其他遗漏的情形?(第九条、第十条)

  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法制局法制科

  邮政编码:522000传真:0663-8768186

  电子邮箱为:fzjfzk124@126.com





                                                                                      揭阳市法制局

                                                                                      2018年11月15日



  揭阳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二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市容秩序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网格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监督检查辖区内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具体履行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园林绿化、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管理、监督工作。

  有关“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

  第七条【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其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门前三包”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三包”,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六)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城市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旅游区等地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无责任人的地段,由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公安、园林绿化、交通、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市容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责任区域的划定】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停车场、存车处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或者公共设施,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区域范围不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门前三包”工作要求】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标准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做好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垃圾、污水倒入下水道口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建(构)筑物立面、广告招牌、橱窗、灯饰应当保持整洁。    

  (二)包绿化管理。及时清除花坛、草坪内的废弃物;不得在树木上涂写、刻画、钉钉、架线、拴系物品、搭建、悬挂衣物;不得采摘花草、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等损坏责任区域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乱停放车辆、私设地锁;不得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堆放、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改动或者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设置门店招牌、广告牌、夜景灯光等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条【责任认定】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规定的要求,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工作,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聘用专人负责作业。委托作业的,其“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责任书签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按年度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责任人应当保持“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整洁、完好,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责任牌制作与设置】“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应当悬挂在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非责任人原因导致责任牌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更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样式统一制作并负责悬挂。

  第十三条【公众监督】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对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责任人以及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联合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考核机制】“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主次干道“门前三包” 区域责任制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主次干道“门前三包” 区域责任制主要责任人。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考评办法和检查评比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奖惩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和参与“门前三包”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示、报道、曝光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未履行“门前三包”的法律责任】责任人违反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等“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市容秩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第十八条【对拒不改正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未达到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司法移送】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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