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普宁市财政局拟印发的《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鉴于《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普财〔2018〕50号)《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普财〔2018〕51号)有效期将于2023年6月30日届满5年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参照揭阳市财政局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制定依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明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规定国有资产的范畴和构成;规定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规定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规定国有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其他注意事项;规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收缴;规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规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规定解释权和有效期。
(二)《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
1.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明确国有资产的范畴;规定国有资产的权属;明确市政府、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审批(审核)、管理上的职责;规定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禁止行为;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规定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上的分工。
2.资产构建和自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资产的构建制度、资产入库验收登记制度、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规定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做好单位之间资产共享共用,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对外投资(合作)。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合作);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合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规定对外投资(合作)的审批权限,提交审批手续及审批材料;规定对外投资(合作)禁止事项;规定对外投资(合作)收入的收缴。
4.监督管理。规定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单位在资产使用及收入的监管责任,规定资产使用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5.附则。规定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
1.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规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过程中的禁止行为;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遵循的原则。
2.管理机构及职责。规定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过程中各自的职责。
3.出租出借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行为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定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需提交审批手续及审批材料;规定对外出租出借禁止行为;规定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
4.收益管理。规定对外出租出借收益的收缴及禁止行为。规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5.监督检查。规定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单位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适用范围
适用全市乡镇(街道)和行政事业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国有资产处置、使用、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
五、实施时间
三个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普宁市财政局。
普宁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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