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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4-29 17:2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2年4月26日,普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普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普府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相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省、揭阳市对储备粮规范管理和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为加强储备粮管理,发挥储备粮对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规范本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经2024新澳门2024免费原料网十六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印发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制定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市级储备粮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

  《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体制,明确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应当保持库存充足,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进一步明确市发改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揭阳市农发行、市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的计划管理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对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下达和实施,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严格市级储备粮入库管理。规定了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轮换要求以及轮换方式。规定了市级储备粮静态轮换计划的提出、批准、实施、调整、执行机制,明确静态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和收储、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要求,并规范市级储备粮的交易方式和凭证保存年限。

  (三)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和动用

  《办法》第三章至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市级储备粮的承储方式,明确经市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可以实行异地储存。明确了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确定原则,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并补充规定代储企业的确定和退出后市级储备粮的处理。明确了直属粮库和代储企业的管理规范要求和出入库检验制度,并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规定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明确市级储备粮原粮以及成品粮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并配备信息卡,同时做好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办法》对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的监测和预案、动用方案提出、动用实施均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市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四)进一步完善市级储备粮的财务与统计制度

  《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进一步严格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轮换差价、贷款利息以及检验费用等费用管理,明确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和定期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制度。同时,进一步严格市级储备粮资金管理,规定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补充规定了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入库成本的重新核定的要求。

  (五)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办法》第六章至第八章(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明确市发改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市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加强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问题,同时明确提供贷款的机构对其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对行政机关、市农发行、市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普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府〔2007〕68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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