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府函〔2018〕143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批复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提高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请示》(普民〔2018〕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敬老院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上,提高300元/人/月。
二、提高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三、保障资金按照原财政支出渠道解决,由市财政从省、市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及时足额安排。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