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0〕55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新建业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丽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746273005Y
地 址:普宁市科技工业园
2020年8月14日、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调查,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清洗车间东北侧墙外废水循环池东侧墙体上方有一大约长40公分、高10公分的缺口,循环池水位高时废水能从该缺口排入旁边的雨水沟沉砂井。现场检查时该缺口没有废水外排。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5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