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0〕28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池尾辉林家私厂:
经营者:肖辉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4WTR2B80
身份证号码:4405241964*******6
地 址:普宁市池尾钟潭大道北侧(钟潭竹园区)
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家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喷漆房内两台水帘喷淋处理设施的废渣收集槽安装有两个潜水泵,潜水泵连接PVC管道厂内西北侧集污沟,两台水泵开启时能抽取水帘喷淋处理设施内的废水从PVC管排向厂内集污沟后进入市政排污管网,现场检查时没有废水排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2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