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0〕25号
陈瑞长: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8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高明村
2020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化工产品临时堆放仓库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仓库北侧有一排放口,现场没有清洗工作,没有废水排放。该排放口通过管道延伸到仓库大门外西南侧雨水管道至高明村沟渠,管道内仍残留有乳白色废水,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0第(06)005号];4、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