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山水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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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工业区14栋2楼
2020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科迪微晶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核实,广东科迪微晶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运营管理其工业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经现场检查,你公司运营管理其工业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过程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营管理的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设置有两个潜水泵,潜水泵接有软管通往广东科迪微晶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北侧围墙外2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蓄水池,蓄水池内储存有废水。据普宁市环境监测站对蓄水池内采样分析结果,水样中主要污染物COD浓度为400mg/L,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0第(06)004号];4、现场像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