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阿珊姐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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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晓生
地址:普宁市里湖镇安池公路寨洋村路段南侧
2020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凉果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6年5月份投入生产至今,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