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3LNQD8K
法定代表人:潘泽龙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和平村村委大楼东侧
2020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和联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的西侧超滤罐设置一条PVC管连接在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PVC管下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