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销〔2020〕1号
广东乐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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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银泉
地址:普宁市梅塘镇远光村
2020年6月30日,我局接到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揭府行复〔2020〕100号),申请人广东乐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我局于2020年6月12作出揭市环(普宁)罚〔2020〕20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局对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开展复查。
经查,你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反映:我局拒绝听取你公司陈述申辩。经核实,我局工作人员陈文键在期限内有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书,但未及时报告提交,导致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与事实不符,未能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鉴于我局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因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我局未能履行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你公司的意见,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的法定义务,存在拒绝听取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本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
撤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普宁)罚〔2020〕20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