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0〕49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11 10:42:20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0〕49号

广东朝铭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铭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WHH5M4J

地      址:普宁市占陇镇东西南村寮后工业区

2020年8月7日、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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