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赖双存: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7*******4
地 址: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桥仔头
2020年6月19日,揭阳市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污染防治攻坚调度暨推进会上播出你厂2020年4月23日污水处理设施二沉池设置一清水管,通过清水稀释处理后凉果废水对外排放的暗访视频。
2020年6月20日晚,我局联合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暗访视频的情况对你厂开展突击检查,并对4月23日已掌握的违法证据进行询问补证,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在设施的二沉池池面上方设置一条水管(有一条约60公分的软管连接),该水管正在往二沉池里注入清水,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暗访视频及像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