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0〕57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25 15:37:42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0〕57号

普宁市美佳兰城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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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崔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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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池尾街道合浦村岭后山山地的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炉渣利用中心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19年6月份陆续开始着手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炉渣利用中心项目场地的“三通一平”等基础建设的前期工作,2020年5月初开始搭建钢结构厂房及其他主体工程,7月份生产设备到场并开始安装。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伍拾柒元整(39457.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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