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0〕35号
普宁市爱群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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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普宁市燎原街道办事处对面
2020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8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