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0〕36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供水管理局莲花山水厂:
负责人:陈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莲花山脚
2020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供水管理局莲花山水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0第(07)015号)];4、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3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28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