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0〕59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26Q0E6J
经 营 者:李志虹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608******
地 址: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龙马大桥南侧第一幢
2020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9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0〕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