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3号
魏敏:
身份证号码:3607261996*******7
地 址:普宁市大坝镇湖美村
2020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塑料造粒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热熔造粒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东面墙体安装有6台大功率排气扇正在使用。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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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