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1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2-01 15:29:37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10号

普宁市新洪兴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886981942

法定代表人:张杰略

地      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华溪工业区东北公路57号

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6月份开工建设印刷服装吊牌及服装包装盒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一点二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伍拾肆元整(11054.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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