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11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事顺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璧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37A215M
地址:普宁市赤岗镇张厝寨村村址东侧8号
2021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事顺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