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潘汉伟: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6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和平村
2021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开办的凉果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在你厂南侧雨污分流(雨水、生产废水)收集池部分废水溢出后经过厂南侧围墙裂隙流出厂外崩湖沟(里湖火烧溪支流)。普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南侧围墙裂隙流出厂外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你厂流出厂外的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浓度为16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放限值:COD≤90mg/L),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1第(02)001号﹞;4、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