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14号
普宁市下架山鸿盛泰纺织厂:
经营者:黄益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4RUCD14
地 址:普宁市下架山镇南城村双南路东
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经同意,擅自在2楼定型车间东北角墙下设置一排放口,该排放口通过一PVC管道通往1楼北侧厂外。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