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18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5-14 17:37:14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18号

  普宁市南径强泰塑料厂: 

  经营者:李楚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0LA8Y7M

  地      址:南径镇林内村下刺坟

  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南径强泰塑料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4月2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听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厂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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