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1〕22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5-17 10:27:51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22号

普宁市麒麟宏辉电子配件厂:                 

注 册 号:445281600260789

经 营 者:苏辉池

地    址:普宁市麒麟镇洪和公路南陂村路段南侧

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麒麟宏辉电子配件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4月2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厂陈述申辩称“因2020年疫情对市场影响加上连年经营不善,资金短缺,而忽略本厂环境污染防治问题”。你厂未配套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已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经我局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厂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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